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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典型做法

      以美国、日本、德国等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通过立法和多项政策措施,发挥政府引领作用,提升金融支持合力,大力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积极支持本国小微企业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构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
      美国于1982年和1992年分别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案》和《加强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法案》,鼓励和支持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强国家研究机构向小企业的技术转移。经过多年的努力,美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涉及管理机构设置、金融政策、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鼓励技术创新鼓励等多个领域,为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加拿大颁布了《小微企业贷款法案》,帮助小微企业获得商业贷款。德国于20世纪70年代陆续制定《中小企业组织原则》《反垄断法》《反对限制竞争法》《关于提高中小企业效率的新行动纲领》等专项法规,16个联邦州市因地制宜,结合本地情况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增加就业法》等各州的法规,规范了中小企业竞争秩序,也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日本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较完善,《小微企业基本法》明确了小微企业市场地位,《小微企业金融公库法》《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纲要》等法案则从不同角度对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政策扶持。印度政府2006 年制定和实施《中小微企业发展法案》,并首次划分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成立国家中小微企业委员会,审查影响中小微企业促进和发展的因素及现有的政策和方案,并在制定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方案时向政府提出建议。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多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和政策支持。
      (二)建立专门的政府管理机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美国建立了引导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官方机构,主要包括隶属国会的小企业委员会和作为政府部门的小企业管理局,后者是美国政府主要的小企业管理部门。1958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被国会确定为“永久性联邦机构”,依法具有制定、协调政策和资金支持等职能。日本根据《小微企业厅设置法》建立小微企业政策管理体系,具体架构是在通产省下设立小微企业厅,作为日本中央政府管理小微企业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小微企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德国设立联邦经济和劳动部小微企业局,负责制定使用联邦赞助资金援助项目的政策和规则,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1958 年根据《反对限制竞争法》成立的联邦卡特尔局贯彻德国政府“限大促小”的政策方针。严防大企业通过垄断优势打压及恶意兼并中小微企业。此外,为了更好地执行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政策,德国政府还成立了专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和德国平衡清算银行。法国成立税务管理中心,派遣专业的会计人员帮助企业建立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并为企业提供财税申报服务。新加坡设立企业发展局,从提高生产力、业务创新、数字化、人才培训和开拓海外市场五方面为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促进大企业与中小企业深度合作或联盟。印度政府2007年将以前的小规模工业部与农业和农村工业部合并,组成中小微企业管理部,负责设计政策,促进、便利相关方案、项目、计划的实施,并监测其执行情况,以期帮助中小微企业扩大规模。我国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设中小企业局,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等;人民银行负责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债券市场融资功能等促进小微企业融资;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负责从财税政策方面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倾斜力度
       美国鼓励大型企业和联邦政府采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并设定了每年23% 的分配目标,其中,弱势小企业和妇女经营的小企业5%,退伍军人所属小企业或落后地区小企业3%。英国政府将中央一级采购合同金额的25%给予中小企业,同 时采取半强制性措施要求政府采购中标大企业进行合同拆分和分包。德国建立了由内务部统一管理的采购中心,配合欧盟的泛欧采购在线电子平台,保证政府采购合同总量的50%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金额的30%向中小企业倾斜,同时将招投标至履约全程向社会公布。澳大利亚《财政管理和责任条例》和《联邦采购指南》规定,将10%的联邦采购合同交给中小企业。日本政府采购中,中小企业占到一半以上。韩国政府与大企业及公共机构签订官民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要求大企业在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取得成功后,购买该企业所研制的产品。印度政府2012年发布微型和小型企业公共采购政策令,要求中央部委/部门和中央公共部门的企业每年向中小企业采购20%,为有效执行和监测该政策,中小微工业企业部2017年12月8日建立公共采购门户网站。我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都要求政府采购优先向中小企业倾斜,财政部、工信部联合下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明确提出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四)设立专门的小微企业发展基金
      美国通过设立特殊的私募投资基金(SBIC),引导社会资本并运用杠杆机制支持小企业直接融资,运行60多年以来,基金数和管理资本规模分别超过了300家和278亿美元,投资的小企业达数万家。英国2011年由银行家协会、渣打银行、巴克莱银行等主要银行投入25亿英镑,成立“中小企业成长基金”(BGF),为高成长企业提供200万~1000万英镑的投资资金。德国政府、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西门子等知名企业2005年出资成立高科技创业基金(HTGF),以参股方式投资高科技企业,向受资助企业提供最高50万欧元的可转股次级贷款,或直接向企业提供为期7年的150万欧元后续创业投资,实现债权股权联动。欧盟委员会于2006 年专门制定了《2007—2013年欧盟竞争与创新框架计划》(CIP),出资10亿欧元交由欧洲投资基金(EIF)具体进行运作,吸引300亿欧元的银行贷款和风险资金, 满足40万户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于2014年启动为期七年的“地平线2020”
(Horizon  2020)计划,为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6.16亿欧元的直接和间接资金支持。印度设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信托基金,给向微型和小型企业发放的500万卢比以内的贷款提供免费担保。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基金共支持了297万份担保方案。我国也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补助基金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五)加大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美国地方商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25%须投向小企业,小企业管理局(SBA)除了直接提供灾害贷款,更多的是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帮助小企业获得银行融资,主要包括7(a)贷款担保(担保比例高达75%或85%)、504贷款担保(担保比例不超过40%)以及各种出口贷款担保。德国以复兴信贷银行为代表的政策性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低于市场利率2~2.5个百分点的长期低息  贷款,18家非营利性质的州立担保银行为无法提供抵押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日本开发银行对年销售收入在20亿~30亿日元、从业人员达到100人的技术含量高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韩国规定商业性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中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不能低于一定的比例,如全国性银行不得低于45%,地方银行不得低于60%。新加坡实施多项中小企业贷款支持计划,每年5000~6000家中小企业获得贷款(占中小企业数量的4%),其中最具特色的是提供无抵押贷款的微型贷款计划,贷款限额为每家企业5万元,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分别承担一半的风险。印度国家小产业公司(NSIC)是中小微工业部下属组织,通过实施为中小企业定制的系列项目和工程,促进、扶助和培育小工业以及相关的产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竞争能力和优势地位,2017—2018财政年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413.9亿卢  比。我国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保障小微企业信贷资源,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同时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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