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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被列入ABS业务

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ABS)监管规则进一步完善。

12月15日晚间,资管业协会在官网发布了ABS业务备案五份文件,以及《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也一并发布,列出不适合资产证券化业务形态或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

新的负面清单可能不包括 ABS 业务的政府收入。 根据指引,包括地方政府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或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不得开展ABS业务。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监管规定可能与国务院开展地方债专项清理不无关系。 今年10月,国务院、金融系统分别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算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清理地方政府债务。政府债务。 清除。

“这项规定是为了防止地方债务问题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继续存在。” 四川某证券公司投行部经理表示:“即使从业务角度,简单地将金融应收账款或税收收入作为基础资产,仍然存在风险。对于很多法律问题,唯一的出路是不便透露,但那和地方债没什么区别。”

尽管如此,《指引》并未将所有政府支付收入纳入负面清单。 例如,具有收益协议规则的PPP项目仍有潜在的ABS商机。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地方政府按照预先公开的收入协议规则支付或承担财政补贴。” 准则规定。

“这一规定也是在引导地方债转型,响应财政部推动的PPP模式。” 上述投行人士认为。

此外,根据指引,“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现金流产生能力不确定性较大的资产”也将被纳入ABS负面清单。 有业内人士指出,负面清单对现金流产生能力的确定性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 例如,传统零售企业的应收账款或销售收入是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目前仍有争议。

“不同企业的营收稳定性不同,比如影院、游乐园的门票销售收入比较稳定,而其他类型企业的营收可能会有较大变化,有的还和经济周期有关。” “如何区分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这里要进一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该指引还包括“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房地产租赁债权”、“待开发或在建房地产占房地产或相关房地产10%以上”收益权”、“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只能通过处置资产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具有不同法律定义和业务形态、缺乏关联性的资产组合”等被列入负面清单。

为防止管理人和原始利益相关者以信托受益权形式进行监管套利,指引还将“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纳入监管范围。负面清单。

《指引》还规定,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的管理,至少每六个月对负面清单进行一次评估,并可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情况不定期进行评估。需要。 (吴艳玲 编辑)

温馨提示:请仔细核对内容信息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指引,提高防范意识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指引,谨防电信诈骗、高利贷等陷阱,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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