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违约互换为解决银行不良贷款违约问题提供了一条新途径。 信用违约互换通过对不良贷款的信用风险进行定价,吸引相关机构投资者介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不改变原有标的资产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转移不良贷款的信用风险,可以部分化解部分不良贷款- 执行贷款。 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以在发放新贷款时直接购买信用衍生品,转移贷款信用风险。
三、我国信用违约互换发展条件逐步改善
(一)制度规范逐步完善
2010年10月,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指引》,推出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两种产品。 2016年9月23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规则》,新增信用违约互换和信用挂钩票据两个国际通行的产品,进一步符合产品设计。 国际标准。 同时,《信用违约互换业务指引》发布,明确了产品定义、债务保护范围、信用事件等,有助于进一步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信用风险分散和分担机制。
(二)受保护债权种类范围较为明确
参与者在开展信用违约互换交易时应确定参照主体,并根据债务类型和特点确定受保护债务的范围。 现阶段,非金融企业参照主体的债务类型仅限于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扩大债权品种范围。
(三)参与主体分级管理
根据资金实力、交易资质、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参与者分为核心交易员、一般交易员和非交易员。 其中,核心交易员可以与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包括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增信机构等;一般交易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与所有交易员进行交易,包括非法人产品和其他非金融机构。 非交易者只能出于对冲目的与核心交易者进行交易。
(4) 交易结构相对简单
我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明确信用保护针对的是特定特定债权,标的债权种类仅限于债券和其他类似债权,使每份交易合同对应特定债权,交易结构较简单国际通行的CDS显然可以有效消除风险隐患,避免美国“次贷危机”中杠杆过高带来的风险。 国际CDS交易一般将各类债权纳入信用保护范围,任何债权都可以作为信用保护的标的,容易导致风险的过度转移和传染。 此外,交易商协会《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引》在债务种类、集中度等多方面进行了限制,有效防范了CDS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 例如,参与者不得以自身债务为标的债务或以自身为参照主体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限制交易者净买入/净卖出的总余额及其净资产。
4. 信用违约互换在中国发展的现实制约
(1) 产品市场规模和流动性有限
2016年11月1日,五大行、民生、兴业、浙商、上海银行、中债增信等10家机构进行信用违约掉期交易15笔,名义本金总额3亿元,交易参考实体涉及油气、电力、水利、煤炭、电信、食品、航空等行业,交易期限为一到两年不等。 2017年上半年,根据交易商协会公告,中国农业银行、中债信用增资有限公司分别创设并完成了1只信用挂钩票据产品。 首批信用挂钩票据名义本金合计5000万元。 参照单位涉及能源和城建行业,期限不超过一年。 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包括中债信用促进公司、民生银行、上海银行等机构。 但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历史较短、违约次数相对较少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CDS产品仍面临市场接受度低、参与者有限、定价差异较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限制。 目前,对信用风险的缓释作用相对有限。 .
(二)交易主体有待进一步丰富
根据交易商协会网站披露,截至2017年8月,中国有核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交易商34家,综合交易商21家。 与我国庞大的金融机构数量相比,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涉及的机构种类和数量相对有限。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是CDS的主要购买者,目的是转移信用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 而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是风险管理和投机交易需求的主要卖方; 其他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出于投机、套利等需要参与双边交易; 此外,信用增级机构和其他服务机构也参与其中。 只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的参与程度不断提高,信用衍生品市场的风险分散功能才能发挥出来。
(三)信用风险定价基础有待加强
在定价因素方面,在目前较为成熟的信用违约互换定价方法中,主体信用等级、合同期限、无风险利率水平、违约概率、回收率等因素对产品定价具有关键影响。 但在2014年之前,我国债券市场实际上处于刚性兑付状态,缺乏违约概率、回收率等数据,难以直接使用定价模型计算产品价格。
5、如何突破我国信用违约互换发展的瓶颈?
(一)鼓励多方参与CDS市场,丰富市场流动性
从国际经验来看,国际CDS市场的参与者类型非常多样,包括报告交易商、中央清算机构、银行、保险公司、SPV特殊机构、对冲基金、非金融企业等各类机构。 相对而言,我国CDS业务的参与主体较为单一,以银行为主,缺乏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甚至对冲基金等不同风险偏好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 一方面,投资风险偏好较为一致,市场流动性不足; 另一方面,如果参与者主要是商业银行,那么在交易过程中,信用风险从一家银行转移到另一家银行,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并没有真正分散。 因此,为保证CDS的风险分散功能,应打破制度性障碍,鼓励各类机构参与CDS市场,充分发挥CDS的风险分散功能。
(二)借鉴国际经验,完善CDS市场监管体系
CDS名义本金总额和净额是衡量市场风险敞口的重要指标。 控制经销商销售的CDS总余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可以使经销商销售的CDS产品处于他们能够承受的风险水平。 它还可以限制高杠杆投机。 美国金融危机后,各国开始完善中央清算体系以降低风险敞口。 2008年12月,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实施指数信用衍生品集中清算功能; 2009年3月,洲际清算所被美国证监会接纳为CDS中央清算机构,此后还负责清算欧洲CDS。 但在我国出台的规则中,并没有强制中央清算,因此风险隐患依然存在。 2018年1月24日,上海清算所公布了信用违约掉期集中清算业务参照主体名单,其中包括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等23家公司。 公告称,23家集中清算业务参照主体主要是债券市场较为活跃的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 在CDS业务实施过程中,CDS市场的集中清算系统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在信息披露方面,我国在CDS发展初期应强调建立透明、透明、公开、真实的信息披露和报告机制。 一方面,便于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与交易相关的必要信息。 在美国次贷危机之前,由于CDS等衍生品主要在场外交易,交易过程不透明,市场数据难以获取,监管机构无法监管这些衍生品交易。 危机发生后,欧美部分监管机构和立法机构建议,所有信用风险管理工具都应在受监管的交易平台或透明的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交易。 例如,多德-弗兰克法案引入掉期执行设施作为新的受监管交易场所;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规定,任何提供多对多掉期产品交易的交易平台或设施,必须注册为SEF或指定合约市场,否则将禁止在该平台进行掉期交易。 该规定的目的是使掉期交易更加透明。
(3)结合中国市场实际情况,完善有效定价模型
信用违约互换在我国发展较晚,规范的信用违约互换市场尚未形成,缺乏有效的定价模型。 概率模型、无套利模型和模型是几种常见的定价方法,但它们既有优点也有局限性。 比如概率模型就比较容易操作,但是前提是你需要了解企业的违约概率和回收率。 然而,中国债券市场长期以来缺乏信用债违约率和回收率的数据。 因此,完善历史数据库是概率模型应用的前提。 展望未来,随着我国信用债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种类不断丰富,以及2014年以来各类债券刚性兑付的逐步打破,商业银行等各类机构对市场化信用风险的内生需求缓解工具。 需求将逐步增加,我国信用违约互换有望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充分发挥对冲、转移和规避信用风险的作用。
此外,信用违约互换的推广还取决于定价模型的选择和丰富。 构建定价模型,不仅要考虑操作可行性,还要考虑数据可用性、交易成本等因素,必须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 此外,一种定价模型难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信用违约互换,需要区分单一目标债务信用违约互换定价和多目标债务信用违约互换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