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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银保监会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局)、教育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各局、中央直属各高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机构:

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效显着,为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及使用范围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大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生、高职生、预科生,下同)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8000元提高到不超过12000元; 全日制研究生每人年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万元提高到不超过1.6万元。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补充日常生活费用。

全国助学贷款承办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及其用途范围的审核,合理确定助学贷款额度。 各高校要引导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学以致用,增强就业能力和服务国家、社会的能力。

2.生地授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国家开发银行继续承担生地授信助学贷款工作,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授信助学贷款业务在产地。

(一)风险补偿比例。 风险补偿比例按当年发生的贷款金额的5%确定。 风险补偿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风险补偿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中央和地方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二)风险补偿基金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收到的风险补偿金确认为递延收益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并在核销来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 递延收益相应回拨。 风险补偿低于原发地助学贷款损失的,差额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 超过生源地学生学分助学贷款损失的,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按规定退还。 相关会计处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贷款损失核销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备案.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本通知修订。

(三)风险补偿基金存量。 风险补偿基金存量资金按照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原则计算,统筹支付次年中央和地方财政。 存量资金规模降至当年贷款余额的5%。 每年1月31日前,省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上一年度风险补偿基金存量资金使用情况和存量贴息预算安排情况当年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情况,抄送全国。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以递延收益方式管理的具有风险补偿存量资金的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按上述方式管理和管理。使用风险补偿存量资金。

(四)其他事项。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学生授信方式开展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实际情况。 补偿部分由金融机构承担。 生源省份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由中央财政按不高于当年发生贷款金额的5%和规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超过5%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 已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助学信贷业务的省份,要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沟通协商,确保生源助学贷款平稳有序开展。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施行,为了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国家出台了这样的优惠政策! 也希望大家安心学习,学业有成!

涉及机构相关信息以机构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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