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合理控制合作机构数量,不得与具有以下行为的机构开展合作:1. 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2. 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3. 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4. 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5. 有其他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的。
4月1日,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发布《关于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与合作机构开展贷款业务的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指引分为九章、共28条,针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与合作机构开展贷款业务做出了具体指示和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中提到,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即小额贷款公司和合作机构建立、变更、终止合作的,应当定期将合作机构名单、合作协议等相关电子版材料报备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同时,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将逐步建立合作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行业合作机构黑名单。
在小贷公司的合作机构管理方面,“指引”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合理控制合作机构数量,不得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有其他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的机构开展合作。
反之,在小额贷款公司职责方面,“指引”中提到,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本息代收代付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另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信用服务、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此外,“指引”明确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机构及合作机构关联方和合作方等各类机构不得从小额贷款公司向借款客户发放的借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在费用收费规范上,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借款合同中以醒目方式向借贷客户充分披露贷款主体、收费主体、收费项目、实际贷款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催收、咨询投诉渠道等信息,并明确向借款客户进行告知,保证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