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蚂蚁商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
1.偿还贷款本金265384.77元;
2.支付利息15507.73元,罚息及复利271071.49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18日,此后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3.支付律师费1500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26日,原、被告在线签订《阿里信用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贷款金额为4400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贷款初始日利率为0.047222%;贷款实际日利率0.047222%;收款账户银行账户;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月25日;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日起(含发放日)计算,按日计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初始日利率上浮50%;如被告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包括被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则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对被告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另对还款顺序、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等进行了约定。
2014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440000元。案涉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截至2019年6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65384.77元、利息15507.73元、罚息及复利255127.31元(以年利率24%计算)。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500元。
2017年9月27日,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原告蚂蚁商诚公司提交的实名认证信息、被告身份信息、贷款合同、转账凭证、财务明细、催收记录、还款流水、提前到期通知删除、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
三、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逾期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主张的罚息年利率超过24%,法院予以调整。
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金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举证、质证权利。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5384.77元,并支付利息15507.73元、罚息及复利255127.31元(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的《阿里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
2、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元;
3、驳回原告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67元,由原告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34元,被告杨某某负担4533元。
原告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