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上海地区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催收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专项规范了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催收业务环节,总体原则是“管住后端、倒逼前端”,通过建立标准化的操作规范,督促保险公司提升客户审查、风险识别、产品定价、保后管理等经营能力,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基础。《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管基础,有利于实现“行业发展有标准、实施监管有抓手”的目的。
《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六条,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地区经营个人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明确了公司内控管理要求,涵盖制度建设、岗位设置、人员管理以及投诉处理等重要环节;要求保险公司健全委外催收管理制度、优化合作机构选择、加强委外机构质检考核并引入清退机制;规范细化保险公司催收行为,提出9项禁止性行为,加强隐私保护、档案管理等要求。同时,针对当前矛盾比较突出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规范:一是提高催收过程记录要求,包括外呼催收电话必须全程录音,面谈催收安排不少于两名人员且必须录音录像,同时还明确了外呼频率、禁呼时间、外呼对象、面谈要求等催收行为规范,严禁暴力催收。二是明确提出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应在委外催收协议签订、支付服务费比例两个风险聚焦的领域落实管理责任,避免出现总公司与地方分公司权利责任的不匹配。三是明确保险公司对外部催收机构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对其合作对手选择、协议签署、业务质检、考核清退、费用定价、禁止转委托等方面均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防止保险公司与外部催收机构推诿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