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控的定义与内涵
根据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金融控股集团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为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以此类推,互联网科技类金融控股公司则应该由互联网或科技类企业实际控制,拥有多个不同类别和层级的金融牌照,同时应具备一定的市场规模或影响力。
从实践情况看,目前中国的互联网金控一般拥有的金融或类金融牌照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基金销售、保险销售、证券经纪、消费金融,网络小贷、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银行等,涵盖了多个金融业务领域。同时,控制力和规模大小也是衡量是否是互联网金控的重要标准,即互联网科技公司需要对多家持有金融牌照的公司实现控制性持股,并且整体公司的市值或业务应当达到一定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