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8日,深圳市金融办下发了《关于开展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分类处置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此次发文的对象为128家小贷公司中的13家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公司,13家小贷公司名单: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顺丰合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安信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财付通网络金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分类处置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小额贷款公司:
为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 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 〕141号,以下简称“141 号文”)、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6号,以下简称 “56号文”)相关要求,现拟开展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分类处置及验收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处置及验收工作安排
根据前期摸底排查清况,我市已开业的128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共有13家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根据整治办、网贷整治办相关文件要求, 现对上述13家小额贷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进行分类处置及验收,现就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相关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141号文、56号文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深府金发〔2013〕6号,以下简称《试点准入指引》)的相关要求进行自查,对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的问题、我办前期下发监管函指出的问题以及盈利能力、风控能力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二)相关小额贷款公司完成自查整改工作的,最迟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向我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我办根据141号文、56号文及《试点准入指引》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作为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合规类机构,并根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变更事项申报指引》(深府金发〔2009〕5号)向我办申请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项目,在取得我办批复后办理相关工商变更。
(三)验收不通过或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相关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整改类机构,并给予1年过渡期,在贷款发生额同比不增加的前提下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过渡期内可随时申请由我办进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的,参照前款所述向我办申请变更经营范围;1年期满后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由我办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验收内容
(一)相关小额贷款公司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深府金发〔2013〕6号)所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标准;
(二)相关小额贷款公司是否符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 141号)、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 56号)的相关要求;
(三)相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风控能力及合规经营情况。
三、相关材料
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达到我市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验收标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我办提交正式的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申请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决议;
2.小额贷款公司及主发起人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
3.从事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 于互联网平台情况、大数据墓础、贷款产品、贷款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体系等;
4.自有或合作互联网平台的网站备案文件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其中非自有平台的还应提供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协议;
5.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授信审查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贷后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墓本的规章制度;
6.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 职责分工、关键岗位负责人情况说明;
7.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伪运营设施及软、硬件配置、业务系统和备份系统的情况说明;
8.营业执照,办公用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9.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