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部份80后、90后都已经成婚,近几年分手率急遽增高,也暴发出了许多的难题,其中有关个人财产拆分的难题是我们最重视的。假如分手后,想把新房子用作抵押物银行贷款,那么有什么样明确规定呢?我们一同来介绍呵呵。
现实中,存在着许多“假分手”的情况,母女两方绝非解除婚约,而要为的是躲避负债或者为的是娶妻等其原因,到民政局办理手续了分手相关手续,但未对母女两方赠与的所有个人财产展开拆分,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分手协定只对部份个人财产的拆分展开了签订合同,另一部份个人财产未签订合同使用权人,仍在母女另一方赠与。
所以,假如借款人的婚姻关系状况是分手,提供的不动产是在原婚姻关系续存前夕内获得,该不动产也未在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分手协定、高等法院起诉书等公文上展开拆分,这种情况下银行借款人应要求抵押物人到不动产注册登记职能部门先办理手续明确住宅产权的相关相关手续,由抵押物人与原直系亲属协力亲临现场,证实该不动产的使用权人后,就可以展开抵押物注册登记。这样做是为的是避免借款人的原直系亲属提出对该不动产的归属于异议,使抵押物不动产难以处理。
总而言之,新房子的住宅产权判定是以签订协议为依据,不是以获得不动产证的时间为依据,不论是再婚还是再婚买的,若一同还银行贷款了,再婚协力还银行贷款部份及产品服务部份,应均分,分手后新房子辖下关系没有厘清不然,是难以提出申请抵押物银行贷款的,我们要特别注意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