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经济界驻地获悉,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前主席肖钢带来了“支持发展互联网小贷公司满足普惠消费信贷需求”的提案。
肖钢表示,中国消费信贷发展空间巨大,特别是面向广大群众、与日常消费息息相关的小额、普惠型消费信贷市场。
但肖钢也指出,传统小贷公司风控模式大多依赖熟人关系、信用记录、抵押品或线下人工尽调,以服务省内客户和企业客户为主。但对于小额、普惠型消费信贷,传统小贷公司难以有效满足。银行对高收入人群和购房购车等大额信贷需求有较好的供给,但由于低收入人群信用体系不健全、客单消费金额低等原因,导致效率和成本不匹配,因此这类小额、普惠消费信贷需求一直以来未能充分满足。
为解决上述痛点,近年来诞生一批数字化经营的互联网小贷公司,它们运用移动APP、大数据风控等方式,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普惠型消费信贷服务,有效提升广大群众在日常消费中的获得感。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肖钢认为,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痛点:
问题一:互联网小贷公司被近年来“现金贷”整治所误伤。过去几年,“现金贷”行业由于与实际消费场景脱钩,其中不少机构又缺乏有效风险防控措施,从而引发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相关部门及时出台整顿措施,让乱象得以控制。但在整顿过程中,有明确消费用途、偏重小额普惠的消费信贷业务也受到波及,其中不少互联网小贷公司经营的消费信贷业务被当作“现金贷”受到整顿,行业整体发展因此受到限制。
问题二:传统小贷公司监管政策难以针对性地支持互联网小贷公司发展。传统小贷公司大多采用线下风控方式、服务区域内特定企业客户生产用途、单笔信贷规模大,注册资本和杠杆要求都较低;互联网小贷公司则运用大数据风控方式、运用互联网触达全国线上客户、用于小额消费用户。目前互联网小贷公司监管仍沿用传统小贷公司监管政策,行业发展难以得到针对性的支持。例如,互联网小贷公司跨区域经营面临限制,难以发挥互联网技术便捷低成本的用户触达优势,大大提高服务成本、降低服务效率,影响消费者的获得感。
问题三:与业务本质类似的消费金融公司相比,互联网小贷触达客户多、资金渠道少、杠杆限制大,面临“小马拉大车”局面。互联网小贷发展的外源性融资渠道较为有限。主要依靠金融机构借款或者资产证券化。在杠杆率方面,互联网小贷公司的杠杆率远低于消费金融公司10倍左右的杠杆率。并且,不少互联网小贷公司近年来受到“现金贷”整顿的波及,其消费信贷业务在资金侧受到进一步限制。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发布后,2018年消费信贷ABS发行规模相比2017年减少30%。
针对上述问题,肖钢提出了以下相关政策建议:
一、区分对待“现金贷”和消费信贷业务,支持与实际消费场景结合、小额普惠型的消费信贷健康发展。消费信贷与“现金贷”在业务特征、风险特征方面具有巨大差异,对消费增长、尤其是居民日常消费有巨大促进作用,并且不会被用作空转于实体经济以外的套利用途。因此,在“现金贷”整顿的执行过程中,应避免对消费信贷业务产生误伤。
二、结合互联网小贷公司特点,与传统小贷公司区分对待,提供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应从业务和风险本质出发,考量小贷公司是否通过互联网技术触达广大客户,并运用数字技术有效防控风险,从而对互联网小贷进行差异化、精准化的监管。例如传统小贷公司一般由地方金融办进行日常监管,而互联网小贷公司天生具有跨区域经营特性,因此传统监管机制可能会造成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复同时存在。因此建议针对互联网小贷特性,与传统小贷公司采取差异化监管。
三、加强互联网小贷监管,提高准入门槛,并建立分级的管理机制。针对目前行业分化较为严重的局面,建议应在牌照监管时提高准入门槛,更进一步建立分级机制,根据互联网小贷机构的经营模式、资金资产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水平等各方面对互联网小贷公司进行分级管理,引导互联网小贷公司加强风控和经营能力。对评级较差的互联网小贷公司应限制其杠杆、限制其展业范围,甚至要求其退出市场。对评级较好的互联网小贷公司应给予较高的杠杆控制水平,允许其跨区域经营。
四、拓宽互联网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鼓励其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结合分级监管机制,针对业务发展成熟度较高的互联网小贷机构,鼓励其进入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和ABS产品,扩大资金渠道。同时在政策上鼓励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小贷机构互相合作,发挥各自资金能力和技术能力优势,更有效地满足长尾人群的小额消费信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