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仅银行业和保险业在普惠金融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机构同样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普惠性的服务。2017年金融工作会议确定把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原由商务部统一管理的交由原银监会进行统一制定规制。截至2018年末,这六类机构的监管体制基本确立,由银保监会统一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局实施监管。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在拓展小微金融服务渠道缓解小微和“三农”融资难、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抑制地下金融和非法融资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呈现良性发展态势。小额贷款公司总体机构数量持续下降,但资本实力稳步增强。
到2018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法人机构9972家,同比减少6%,实收资本接9800亿元,同比增长5%。小额贷款公司在拓展小微金融服务渠道缓解小微和“三农”融资难、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抑制地下金融和非法融资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全国融资担保法人机构5937家,实收资本1.1万亿。融资担保再保余额2.3万亿,其中小微企业再保余额1.1万亿,涉农再保余额0.3万亿。
三、《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于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 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四、银保监会在2007年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有本质差别,金融租赁公司是归银监会监管的,而融资租赁公司是归商务部监管。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借款;(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
截止2018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近1万家,业内估算,融资租赁的资产总规模在6万亿元左右。
五、申请成立商业保理公司,根据注册地不同,申请成立的条件,以及申请流程可能会有些许差异。跟融资租赁公司一样,商业保理公司现阶段实行的是备案准入制度,严格来讲,是没有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也就是说不存在商业保理牌照,此前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商委也从未就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行业核发相关的资质许可。由于自2018年4月份以来,商务部已经将融资租赁以及商业保理的行业管制权限移交至中国银保监会。行业规则的主导权移交银保监,将有极大的概率是要重新制定行业规范、管理办法。
截止2018年末,商业保理公司接近12000家,融资余额3000亿元,90%的商业保理公司集中在广东、上海和天津。目前主要有直接保理、返保理和再保理等模式。
六、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等有关规定,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从严把握,并对公司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全方位论证,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银保监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事前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以市场化方式、法治化原则、专业化手段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以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主要经营目标。
截至5月末,全国具有批量收购处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业务资质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共53家。目前,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总资产大概60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