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适当降低备付金银行总资产要求,由2000亿元降低至1000亿元,扩大备付金银行选择范围。明确支付机构应计提行业保障基金,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另行制定。人民银行组织建设客户备付金管理系统,组织建立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相关商业银行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并明确上述主体和支付机构相关信息报送要求。
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按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019年1月完成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存管工作。为加强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明确了“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防范支付领域金融风险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一环,切实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是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的重中之重。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明确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
遵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人民银行会同13部委制定并印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2号),明确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要求。2017年1月,人民银行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并于同年4月实施首次交存,后通过系列通知逐步提高交存比例,2019年1月14日完成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工作。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人民银行,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不再以直连渠道处理支付业务,备付金监督主体也发生了变化。原办法中关于商业银行存管模式以及备付金账户体系已不再适用,备付金监督职责也存在一定错位。此外,原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缺乏相应处罚措施,对于监管对象震慑力度有限。
因此,人民银行起草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夯实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基础,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账户管理、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监督管理、罚则及附则六章,共五十二条。与原备付金管理办法相比,《办法》增加备付金集中交存后存管相关内容,梳理了备付金集中存管后账户体系及业务流程,增加处罚条款,删除相应备付金存管银行等不适用内容,明确原有的客户备付金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明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要求。
规定除预付卡发行或充值业务产生的备付金外,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全额、直接交存至开立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预付卡发行与充值产生的备付金应通过开立在备付金银行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交存。
(二)规范备付金账户体系。
一是规定支付机构应在人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二是明确获得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在符合要求的备付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三是明确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所产生资金为待结算资金,应全额存放于在满足备付金银行条件的商业银行开立的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其中,跨境人民币及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可开立一个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数量遵守外汇局相关规定。如确有需要,从事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再选择一家满足备付金银行条件的商业银行开立一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四是规定支付机构应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进行手续费等自有资金结算。
(三)明确备付金清算要求。
一是设立清算机构从事备付金业务基本要求。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划转业务通过清算机构进行。三是规定支付机构之间进行合规合作,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备付金互转应在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间办理。四是支付机构只能通过清算机构向其客户和商户的结算账户、备案的自有资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其他人民银行认可的账户出金。
(四)明晰客户备付金监督主体职责。
一是强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属地监管责任,要求分支机构指定专人并持续监测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二是明确清算机构及备付金银行分别承担集中存管的备付金及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备付金的监督职责,建立备付金相关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监测及监督机制,指定专人进行风险监测。三是要求由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分别与支付机构建立备付金核对校验机制,对备付金实施监测和监督。四是支付机构需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对备付金信息进行汇总核对校验,对提取手续费收入指令审核等。
(五)设定备付金相关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一是对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违反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二是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借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三是明确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违规从事或变相从事备付金业务的处罚。四是明确阻碍、干扰人民银行实施备付金检查行为的处罚。五是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分。
(六)其他主要内容。
一是适当降低备付金银行总资产要求,由2000亿元降低至1000亿元,扩大备付金银行选择范围。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应计提行业保障基金,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另行制定。三是人民银行组织建设客户备付金管理系统,组织建立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相关商业银行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并明确上述主体和支付机构相关信息报送要求。
三、征求意见情况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通过专题研究、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征求了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机构代表、清算机构代表、商业银行代表的意见,并采纳了其中大部分意见。对于未采纳的意见,也与相关意见提出方达成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