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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OS机为自己套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有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经营”在传统意义上是指企业的供销,在供销关系中包括经营者和经营相对方两方主体,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特约商户在自己申领的POS机上刷卡,只有一方主体,不属于对方“经营范畴”。非法经营罪中“经营”在传统意义上是指企业的供销,在供销关系中包括经营者和经营相对方两方主体,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特约商户在自己申领的POS机上刷卡,只有一方主体,不属于对方“经营范畴”。笔者个人认为这是错误的理解,对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客观方面分析,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行为人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交付现金的行为,对象是信用卡持卡人,并不禁止行为人与持卡人主体重合。特约商户持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刷卡时,行为人具有两种重合的主体身份,一是特约商户,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虚构的交易行为中,行为人一人担当交易双方的角色。
 
      2、从侵犯的法益分析,信用卡套现行为之所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因为行为人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中,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从非法经营罪所体现的规范、指引、教育功能分析,从事某种经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事先获取经营许可资格,或者遵守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如果行为人未获取相关许可后者违法违反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就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行为人申领POS机目的在于实施信用卡套现行为,不论是为他人还是为自己刷卡,均违反了不得虚构交易的特定行业规则,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故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套现,还是为自己套现,均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因为特约商户与持卡人身份重合而将此类非法套现行为排除在刑法调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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