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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判决天津公安分局赔偿500多万(湖南法院判决玖富普惠系信息中介 出借人款项借给借款人而非平台)

日前,湖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贷出借人诉玖富普惠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认定玖富平台系信息中介,改判玖富普惠胜诉,撤销了一审判决。这一判例再次说明,对于合规的P2P网贷平台而言,由于平台方面依照合同只承担借贷撮合功能,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因而出借人起诉平台,要求平台赔偿出借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三项事实:(1)本案系居间合同关系;(2)玖富公司系信息中介,出借人熊某某出借款项给借款人而非玖富,玖富普惠仅提供居间服务并非借款人,熊某某要求平台还款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3)玖富数科与玖富普惠不存在财产混同,母公司玖富数科不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作为尚在清退中的合规平台,玖富普惠与出借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出借人的索赔主张。

具体而言,法院认定熊某某利用玖富普惠公司开发的网络平台,向第三人出借其自有资金,并按照平台设计的程序履行,且提供的每一笔资金都进行了网上确认。在这个过程中,玖富普惠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承担信息中介职能,故熊某某与玖富公司不属于借款合同关系,而系居间服务合同关系,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熊某某是通过平台向借款人对外出借,并非向玖富普惠出借资金,玖富普惠不经手资金,因而无证据证明玖富普惠涉嫌设立资金池、自融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熊某某请求公司偿还涉款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另外,由于和玖富普惠不存在财产混同,母公司玖富数科集团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信息中介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有鉴于此,对于近年来网贷涉及的债务纠纷,此前出台的《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也进行了进一步明确: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非常有针对性地指明了法院审判网贷类案件的方向,也完全符合《民法典》和《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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