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征信业规范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征信法治建设,践行“征信为民”理念,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一、为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提供具体可操作的规范指引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征信领域广泛应用,大量有效“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和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同时,金融机构围绕小微企业融资和长尾客户普惠金融服务的征信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征信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时代背景下,已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能完全覆盖征信的新业态、新特征。为更好贯彻“征信为民”的发展理念,满足新时代征信业规范发展的需求,切实保障征信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人民银行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并吸收各方意见,人民银行制定出台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二、明确征信业务相关定义(一)征信业务概念要点《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1、信息来自第三方;2、信息为第三方使用;3、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征信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定义的征信管理范畴不涉及非商业合作的信息服务。比如,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职责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或企业信息的,以及汽车经销商、房产营销中介等市场机构依法代金融机构收集客户信息但并不对客户信息分析处理营利的,不适用本办法。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相关业务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适用本办法。(二)信用信息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1、基本信息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2、借贷信息指传统借贷信息。3、其他相关信息其他相关信息被业内人士解读为替代数据。按照世界银行的定义,借贷信息以外的数据被统称为替代数据。4、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采集和利用替代数据刻画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正成为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兴起的新趋势。(三)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1、信用信息采集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对信用信息采集、应用等的规范,有助于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不当加工和非法使用,有利于提高征信业务活动的透明度,这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2、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信息。3、信用信息提供、使用征信机构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平性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商业条件限制不同的信息使用者使用,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提供歧视性或者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4、信用信息安全征信机构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涉及业务活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障征信系统的安全。5、监督管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强化对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合规要求,降低各参与方的合规风险和合规成本,促进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提升征信行业效率和征信活动市场主体的合规管理水平。(四)征信行业发展平稳过渡随着替代数据被纳入征信监管,一个市场高度关注的问题是——一些从事“类征信”业务的互联网平台将何去何从。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支撑,解决其获客渠道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可以帮助中小金融机构弥补数据分析和建模能力不足的缺陷。但这种合作方式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例如,金融机构可能因此缺乏独立性,上述合作模式不可避免会围绕互联网平台核心业务和利益链条展开,进一步造成不同平台之间的相互封闭,形成了事实上的信息垄断和信息孤岛。与此同时,部分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采用了息费分成的分润机制,利益驱动可能使合作双方有对信息主体过度授信的倾向,这将进一步造成整体违约风险。2021年7月,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通知要求互联网平台实现与金融机构个人征信业务的全面“断直连”,即互联网平台只能通过持牌征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金融机构也只能与持牌个人征信机构合作获取个人征信服务。《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的调整,对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了一定的业务整改过渡期,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过渡期内,人民银行将加强对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分步骤推动实现平稳过渡。三、结语《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对征信业务全流程进行更为具体的规范,既是对《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现有征信业法规制度的必要补充,也是《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征信领域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将切实保护征信活动中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依法从严加强征信监管,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促进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内容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