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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联支付POS机经销商盗取客户资金获刑八年

     近日,海南一中院对上诉人冯某琛犯盗窃罪、诈骗罪一案作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元的终审判决。
 
      据了解,冯某琛承接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公司)POS机(多功能销售终端机)部分营销业务。

      2017年12月底,陵水椰林威尼斯国际会所向通联公司申请POS机一台,冯某琛负责联系安装,结算账户为陵水椰林威尼斯国际会所法人代表许某1的银行账户。

     2018年1月,陵水椰林威尼斯国际会所开始使用该POS机进行资金结算。因冯某琛在外欠债需要用钱,2018年2月8日,冯某琛借用朋友许某2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伪造了结算账户授权委托书,通过通联公司后台技术人员,将陵水椰林威尼斯国际会所结算账户变更为许某2的银行账户。

      2018年2月9日至3月7日,陵水椰林威尼斯国际会所应收取营业额共计人民币689432.86元,均转入许某2银行账户,许某2将上述款项转给了冯某琛。许某1发现营业额存在问题后,质问冯某琛,冯某琛担心事情败露,于2018年3月6日、7日通过朋友陈某转账220000元至许某1账户。


       2018年3月14日,许某1将冯某琛约至海南银行陵水支行处,协商尚未收到营业额的后续处理方式,要求冯某琛还款,冯某琛称暂时无法归还,许某1遂报警。随后,公安民警将在现场等待处理的冯某琛传唤归案。

      此外,2017年9月27日,冯某琛找到被害人郭某,以提高信用卡额度的理由,在陵水县英州镇蓝唐假日酒店前台处,将郭某两张信用卡骗走。冯某琛拿到信用卡后,为让郭某相信其是在提高信用卡额度,冯某琛在POS机上进行刷卡消费并归还信用卡部分欠款。之后,在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冯某琛拿着郭某的信用卡没有按照约定去提高信用卡额度,而是进行套现,将套现的钱用于还账和个人消费,导致目前无法归还。经调查,冯某琛共套现未归还郭某信用卡本金39714元。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冯某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被害人财物共计689432.8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冯某琛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被害人提高信用卡额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397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冯某琛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冯某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在诈骗犯罪中,冯某琛如实供述诈骗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冯某琛在归案前主动退还盗窃被害人的220000元,其供职的通联公司代其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对其盗窃犯罪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判处,上诉人冯王琛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依法扣押被告人冯某琛苹果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冯某琛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39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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