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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修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公开征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项修改为“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原文第十一条第十项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第十六条修改为“《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以及学历、技术职称复印件”。
 
      原文第十六条为,《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
 
      原文第二十九条为,《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相关证明文件。
 
     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确能表明交易真实性的文件材料”。
 
      原文第三十三条为,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备付金协议约定向备付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备付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原文:

      三、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项修改为“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四、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公布)第十六条修改为“《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以及学历、技术职称复印件”。
 
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
 
     五、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确能表明交易真实性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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